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该笔借款合同期间,为保证所签订合同和协议的履行,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X;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X号房产一处,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X号房产一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X号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