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6民初566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七道河村211号。
法定代表人:关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北京创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15层1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供创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盈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于景光,被告京供创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盈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京供创昊公司立即支付创盈建筑公司工程款320266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京供创昊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日,创盈建筑公司(合同乙方)与京供创昊公司(合同甲方)签订《怀柔于家园公交车站外电源土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怀柔于家园公交车站外电源土建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于家园;承包范围:第一段建开闭器18#改建三通井至新建28#三通井;第三段新建28#三通井志新建分界室,新建开闭器基础1座、90度转角井1座、直通井8座、三通井1座、135度转角井1座,改建四通井1座、改建三通井1座、新建8*150+2*150(二次用管)(0+000-0+456)热寝塑钢管开槽、敷设、包封及回填工程、新建开闭器至改建四通井的管线敷设包封及回填工程,包含余土外运,水泥路面破除和步道砖路面恢复等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热镀锌管外);工程协议价款:暂估价人民币127万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附工程总造价材料清单一份);工程要求: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竣工时间前期有洽商暂定;工程价格的支付: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十并做好结算手续,余款在2018年底前一次性结清。非乙方造成的工程中断及无法验收,甲方需按报价单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合同还对双方责任、质量等级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创盈建筑公司即组织人员施工,按照图纸及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工程于2018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京供创昊公司在2019年2月初支付创盈建筑公司工程款75万元,本工程京供创昊公司确认给付创盈建筑公司工程款1016756元,本工程京供创昊公司未对创盈建筑公司洽商部分费用进行结算,目前尚欠创盈建筑公司施工费用,其中洽商部分费用为53510元。洽商部分费用系按照《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各部分单价计算得出,其中每人工按260元计算,小型货车每台班单价按600元计算,210钩机每台班按2000元计算,210钩机(带破碎锤)每台班按3000元计算,开1000*600孔1处按1200元计算等,共计53510元。经多次催要,京供创昊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
京供创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验收后我方同意给付剩余工程款157300元。双方对于家园外电源土建工程已经有了结算表,工程整体的结算价1016756元,减去我方已支付的750000元,余款是266756元,不存在其他的洽商合同费用。双方争议主要围绕的是于家园的步道砖的铺设工作,做这个工程得把园林局产权的步道砖先拆除掉,施工完毕再按照园林局原步道的设计图纸将步道砖恢复。2018年7、8月份开始,京供创昊公司发现创盈建筑公司在步道砖工程施工方面不符合工程流程,比如说没有围挡及没按照标准施工,但创盈建筑公司没有整改。2018年10月,创盈建筑公司表示工程完工,京供创昊公司组织园林局、电力局进行初验,发现步道砖不符合,让创盈建筑公司整改后再进行验收及结算。创盈建筑公司提出冬季不能施工,一直推脱,后期拒绝维护。至今涉步道砖及剩余工程未进行验收,无法结算。
京供创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创盈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步道砖施工过程当中,存在部分塌陷、铺垫不稳固、路牙石不牢固、整体砖缝不顺直等情形大量出现,导致未通过园林局验收。京供创昊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押金,至今步道砖工程没有进行验收和移交。园林局收取的10万元被扣留了,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五款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创盈建筑公司承担。
创盈建筑公司针对京供创昊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京供创昊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京供创昊公司(甲方)与创盈建筑公司(乙方)签订《怀柔于家园公交车站外电源土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怀柔于家园公交车站外电源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于家园。承包范围:第一段新建开闭器至改建四通井;第二段18#改建三通井至新建28#三通井;第三段新建28#三通井至新建分界室,新建开闭器基础1座、90度转角井1座、直通井8座、三通井1座、135度转角井1座,分界室1座、改建四通井1座、改建三通井1座、新建8*150+2*150(二次用管)(0+000-0+456)热寝塑钢管开槽、敷设、包封及回填工程、新建开闭器至改建四通井的管线敷设包封及回填工程,包含余土外运,水泥路面破除和步道砖路面恢复。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热镀锌管外)。二、工程协议价款:暂估价人民币127万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附工程总造价材料清单一份)。三、工程要求:开工时间,2018年6月21日;竣工时间,前期有洽商暂定;工期(空格)天。四、质量等级:乙方应严格按图纸施工。质量保证达到“合格”标准,并按验收规范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归纳。五、甲乙双方责任……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刘崇旗,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事宜……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六、工程价格的支付: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十并做好结算手续,余款2018年底前一次性结清。非乙方造成的工程中断及无法验收,甲方需按报价单支付乙方工程款项。七、补充条款……2、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及时办理为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及支付农民工工资。3、工程施工中如有变更、洽商或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甲乙双方另行协商……5、现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水泥路面和步道砖路面的恢复迁移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上述合同落款加盖双方公章,且有甲方负责人万庆财、乙方负责人陈建民手写签名。
2019年1月26日,创盈建筑公司向京供创昊公司发送《工程款拨付申请函》,称上述工程施工已于2018年9月份竣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计1016756元,应于2018年底全部付清,请京供创昊公司尽快落实拨付工程款。该《工程款拨付申请函》另附《于家园外电源土建结算表》,包含:1、直通井(数量8)352000元,2、135度转角井(数量1)46000元,3、三通井(数量1)55000元,4、改造电缆井侧壁开孔1200*600mm(数量1)1200元,5、开闭器基础6.25*1.15*2.5(数量1)46000元,6、开闭器基础3.85*1.95*2.4(数量1)46000元,7、8……热浸塑钢(数量394)354600元,8、6……热浸塑钢(数量2)1700元,9、破复步道砖(数量896)91392元,10、破复水泥路(数量30)4800元,11、步道砖材料(数量26)1144元,12、大理石路缘石(数量470)16920元,13、合计1016756元。京供创昊公司认可上述内容。2019年2月1日,创盈建筑公司收到京供创昊公司75万元。
庭审中,创盈建筑公司另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土建部分新建工程量》、《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签字材料复印件(内容为打印,无页码显示,共计3页,每页下方空白处均有“刘崇旗”、“万庆财”、“姬进超”、“宋硕”、“陈建民”手写签名),用以证明施工增加的工程量即洽商部分工程量,并称姬进超、宋硕、刘崇旗为京供创昊公司管理人员,并称该复印件包含《土建部分新建工程量》10项及《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7项两部分。其中,《土建部分新建工程量》包含:1、新建开闭器基础一座,2、现状18#井侧壁开孔,开孔尺寸1200*600,3、新建135度转角井1座(19#井),4、新建直线井8座(20#井至27#井),5、新建三通井1座(28#井),6、新建开闭器基础一座(环西路18号#、集贤路03#开闭器),7、新建电力排管6……热浸塑钢管5米,8、新建电力排管8……热浸塑钢管459米,9、破复0.20米厚C20混凝土路面42米*1.2米,10、破复人行步道459米,步道方砖为200*100青砖。《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包含:1、集贤路082#开闭器处,因园林阻挠施工,导致两次搭设围挡被拆除,增加工作量:(1)人工5人,2日历天,共计10人工;(2)小型货车1辆,计2日历天,计2台班。2、因土地占用协商问题,于家园村、小中富乐村村民多次拆除已建好围挡,阻碍施工,增加:(1)恢复围挡增加人工6人,4日历天,共计24人工;(2)恢复围挡增加小型货车1辆,4日历天,共计4台班。3、因土地占用协商问题,于家园村、小中富乐村村民阻碍施工,期间多次降雨,导致已开挖基坑大量积水及部分坍塌,增加工作量:(1)基坑抽水增加人工6人,1日历天,共计6人工;(2)基坑清理土方,增加210钩机1辆,1日历天,共计1台班。4、原设计19#新建135度转角井位置与高压燃气多处交叉,燃气部门不同意施工,为避开相关管线,需人工开挖探坑,增加工作量:人工6人,3日历天,共计18人工。5、新建26#井至27#井之间电力排管施工过程中,与自来水公司的高压电缆及相应供水管道相交叉,自来水公司要求将相关电缆及管道进行防护,增加工作量:(1)拆复8……热浸塑钢管37米,破复排管垫层37米;(2)电力排管位置调整,开1000*600孔1处,恢复1000*600孔1处;(3)高压电缆及自来水管道绑筋浇筑防护共计12米,浇筑厚度为0.3米,宽度为1.2米,使用C15混凝土。6、新建电力排管施工过程中,电力排管位置有多处原雨污水施工遗留护坡,增加工作量:(1)人工2人,4日历天,共计8人工;(2)210钩机1辆,4日历天,共计4台班(带破碎锤)。7、加油站处新建开闭器基础及改造电缆井开挖过程中,有多条直埋电缆及通信光缆、国防光缆,无法施工,后井协调确定取消改造四通井1座,新建转角井1座,由现状开闭器基础侧壁开孔至新建开闭器,增加工作量:(1)开1000*600孔1处,恢复1000*600孔一处;(2)开挖增加人工5人,2日历天,共计10人工;(3)增加210钩机1辆,2日历天,共计2台班;(4)渣土外运共计42立方米,回购回填土共计42立方米。京供创昊公司认为,工程过程中签字的东西非常多,有些是申请做的,有些是准备做的,如果最终没有确认,会把原件作废,应以最终签字的原件为准,如果没有原件,要么是作废的,要么是作假的。创盈建筑公司补充质证意见为:1、关于原件,结算时签字的四名管理人员答复,只能跟我确认工程量不能确定数,需要报总公司,原件取回总公司后,我们只有复印件。2、一组施工现场照片,用以证明京供创昊公司签字认可的施工部分包括洽商部分。京供创昊公司认为,无法确认照片是施工的合同内还是合同外,是否是增项范围内的。3、一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用以证明人行步道砖施工完毕后早已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园林绿化部门允许大型机动车在区域内运送货物。京供创昊公司认为照片何时拍摄不清楚,没有大型车辆驶过,没有验收,没有投入使用,且创盈建筑公司亦认可步道砖现状是有质量问题。创盈建筑公司称照片是2018年10月份以后陈建民用手机拍摄。4、通话录音(2019年6月11日陈建民与姬进超、宋硕、刘崇旗的手机通话录音,对话包含:陈“万宏财、姬部长还有宋硕都签字的洽商那个,老万递没递上去呢啊,是他又压着呢还是递公司之后没动静了”,刘“不知道,我问问他们吧,我没听说啊”,陈“那洽商单子是不是得老万拿着交公司”,刘“那他要没交,估计在他那呢,得他往上交啊”,陈“我怕他是不是没交”,刘“你问他了吗”,陈“我问他,他就不明确说,含糊其辞的”,刘“继续问他”……姬“那个我还真不知道,那个工作量的单子让我签字我签啦我记得,没啥毛病就签了呗,那交没交,老万怎么说”,陈“我一问他,他说那什么时候再说,他说交上去了没回话呢,但我怕被压着呢,有可能不”,姬“他不会压着的,他肯定交上去啦,那都拆了”……陈“春节前万宏财、你还有刘崇旗、姬进迈签的那个洽商单子,老万交上去了吗”,宋“这我倒不太清楚”,陈“你没得啥消息,那张单子我怕他没交李总呢,有可能不”,宋“没交的吗”)。京供创昊公司认为,三人未明确说出具体洽商内容,双方工程当中有大量确认单,不认可录音中说的是这份复印件的确认单。
京供创昊公司提供证据:1、步道砖现场照片,用以证明2019年7月代理人到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相关步道砖出现大量裂纹,不稳固,无法验收。创盈建筑公司认为,照片拍照不是在施工完毕的时间,且照片显示的是否是实际工程地点无法确定。2、微信群聊截图(群内成员包含宋硕、姬进超、万宏财、陈建民等人,2018年6月至12月的群聊包含“围挡修补”、“现场巡查,处理缺陷,做好措施,停工收工“、现场不施工无人看护,防护围挡未搭建,防尘措施未落实”、“安质部,明天现场查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安排人员处理,从土建单位扣除”、“今日组织验收,运检人员已提出”等内容,2019年5月30日的群聊包含“陈凯民,把恢复路面洒水车上路的照片发一下”、“未移交园林局之前将道路封上”等内容),用以证明这个群里有陈建民,有京供创昊公司的宋硕、万宏财等相关人员,京供创昊公司人员多次提到要现场找人专门对这个项目进行看护,对不合格问题进行整改,并且落实整改情况,多次在催促,还提到未移交园林局之前要将道路封闭,对方说等天气条件允许了,现在干不了活,说明当时有过整改沟通,但一直没有落实,包括防护、围挡没有搭建。创盈建筑公司认为,质量问题是不是施工所致无法确定,施工、验收时有京供创昊公司相关人员,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微信显示内容不仅仅是步道砖问题,是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恰恰证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京供创昊公司相关人员是时刻监督检查的,我们是按照对方要求来施工的。3、来源于园林局的两张图纸,用以证明施工图纸清楚显示是五层,现场挖开可以看清楚。创盈建筑公司不认可图纸真实性,认为与本案无关,我们如果不按施工工艺来施工,京供创昊公司有现场监理和管理人员,不可能让施工。4、整改函、恢复说明,用以证明2018年11月8日京供创昊公司向创盈建筑公司发出整改函,要求步道砖拆除后验收合格才能移交,要求整改,2018年10月24日,因创盈建筑公司未整改,继续提出验收不合格要求整改的说明。创盈建筑公司认为,整改是京供创昊公司单方出具,没有创盈建筑公司人员签字确认。5、有关于家园公交场站充电桩建设绿地移植和恢复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占地恢复协议和有关押金由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与有关单位签署和办理。创盈建筑公司认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说明可能包括绿地、植被和恢复,不仅仅是步道砖。6、关于2017年国网北京怀柔供电公司10KV于家园公交车外电源新建工程涉及园林保证金代缴委托,用以证明京供创昊公司交了10万元押金。创盈建筑公司认可真实性,认为是对京供创昊公司的约束,对创盈建筑公司没有约束力。7、收据,用以证明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收取京怀电力公司的押金10万元,是京供创昊公司支付,工程结算园林局不退钱。创盈建筑公司认为,未提到园林绿化局向交款单位因为施工质量不合格扣款。经本院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口头答复称:怀柔电力局确实给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交了10万元,是于家园步道砖的保证金。
审理过程中,京供创昊公司就创盈建筑公司施工的全部步道砖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因京供创昊公司未能及时交纳司法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对本案作退案处理。
庭后,陈建民向本院提交其手机中拍摄的签字文本照片(手机显示存储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称是拍摄的原件。陈建民另陈述:《土建部分新建工程量》是合同范围内,《于家园外电源土建结算表》与《土建部分新建工程量》不完全一致,实际都施工了,对方说少点就少点,最后一项一万多元是对方补给我们的,拍照那天是签字当天。京供创昊公司表示拍摄的文本不能证明是原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创盈建筑公司与京供创昊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范围内工程总价款为1016756元、京供创昊公司已支付750000元、余款为266756元均无异议。关于工程质量,京供创昊公司提交的步道砖现场照片为2019年7月拍摄,不能证明工程竣工时情况。微信群聊截图为2018年6月至12月间及2019年5月30日当天聊天内容,整改函、恢复说明为2018年10月、11月制作,上述材料显示出施工过程中双方有连续沟通,未发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9日之间有相关沟通,2019年5月30日当天沟通不能证明工程竣工时质量不合格。审理过程中,京供创昊公司虽申请相关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双方于2019年1月26日确认合同内工程款为1016756元,京供创昊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支付75万元。《怀柔于家园公交车站外电源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京供创昊公司支付给创盈建筑公司工程款的30%,余款2018年底前一次性结清,非创盈建筑公司造成的工程中断及无法验收,甲方需按报价单支付乙方工程款项。现京供创昊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超过30%,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创盈建筑公司造成工程中断及无法验收,故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是否存在《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创盈建筑公司提交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签字材料复印件,京供创昊公司以无原件为由认为要么作假要么作废。陈建民与刘崇旗、姬进超、宋硕的通话录音显示,后三人均认可相关签字,且默认相关签字材料需提交报批,此点与创盈建筑公司所述一致,京供创昊公司所提相关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可《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签字材料的真实性。关于创盈建筑公司要求的《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各部分单价,创盈建筑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由法院酌定。京供创昊公司以不认可《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签字材料为由未发表具体意见,经本院释明后询问,京供创昊公司仍以否认《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签字材料为主要抗辩理由,未就单价本身是否合理发表具体意见,亦未申请相关鉴定。现创盈建筑公司要求《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费用53510元,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上述费用为5万元。结合当事人陈述、通话录音及相关书证,本院认为《土建部分洽商工程量》费用未包含于双方确认的合同内价款1016756元中。
综上所述,创盈建筑公司要求京供创昊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202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共计支持316756元。关于利息的请求,本院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关于京供创昊公司提出的反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损失具体数额,亦不能证明损失系由创盈建筑公司所致,相关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创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6756元及利息(以3167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创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伟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小茜
书 记 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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