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363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迎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西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300元、欠款利息34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变更诉求为欠付工资193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从事通信设备,2020年因公司业务需要,由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多处工地从事安装工作,经核算,尚欠原告工资58494元,至今未完全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求。
被告***未到庭,但辩称原告所述欠付工资的事实属实,但是金额不是23000元,同意支付该款项给原告,并认为这个事情与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无关。
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雇佣从事被告***所属工程的员工,但是全部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中标的手机基站项目将部分安装工作分包给被告***,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具体的手机基站安装工作。202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上记载:“欠***工资2020年到2022年工资58494元,***身份证号:61012XXXX902191617”。随后被告***分批向原告支付了共计39194元,剩余未能支付。庭审中,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称已经将欠付被告***的款项支付完毕,并提供了应付清单和支付凭证。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调解。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和损失,但和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之间无直接劳务关系,且无证据证明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欠付被告***工资,在发包的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公司有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资的事实,故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具体的数额,应以19300元为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的利息,但双方即未约定还款期限,又未约定利息,故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劳务费19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50元,剩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宇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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