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237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300元,欠款利息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内多名工人从事通信设备安装工作,给原告工资为每月6500元,被告一直未按时发放工资。在2022年1月27日,经原告与被告核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9244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及诉前化解,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9244元,还余1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通信设备安装工作。2022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记载:“今欠**2020年至2022年施工工资欠款29244元。欠款人:***。”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出具欠条之后,陆续向自己还款共计19244元,剩余10000元未付。利息部分可以不算。自己为向被告索要工资产生误工费用1400元,交通费300元。因被告未到庭,本案调解未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通讯设备安装工作,劳务事实存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部分,因欠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劳务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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