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7922号 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崔迎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身份证号码:131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49元,减半收取计668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