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盛金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819号 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崔迎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金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第三人:高立中,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大街XX号市。 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金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立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后61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彤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