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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7934A; 法定代表人:**,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853933392; 法定代表人:**,宁***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72J2E6D。 法定代表人:**,宁*****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钢铁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与宁***特钢有限公司、宁*****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特钢有限公司、宁*****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特钢有限公司、宁*****钢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特钢有限公司、宁*****钢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款652178.94元、负担执行费8922元,合计661100.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特钢有限公司、宁*****钢铁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61100.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