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7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28号1号楼东1单元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FCGXQ。
法定代表人:丁凯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娇,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省委党校新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68699X。
负责人:刘宏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宁,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合盛时代商务4层4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4271426Q。
法定代表人:赵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杰,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