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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5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28号1号楼东1**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魁,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合盛时代商务4层4E。 法定代表人:赵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振魁、原审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18日,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振魁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河南轩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