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财保15号
申请人:赣州市沅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枫叶花园**店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申请人赣州市沅洲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号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号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