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

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883号
申请人: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548信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5009XQ。
法定代表人:卢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珍,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玲,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69151J。
法定代表人:梅争荣。
申请人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70,934.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70,934.6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