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

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5838号
申请执行人: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涛。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争荣。
本院在执行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63888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5日(续冻或续封需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案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刘立刚
审判员 权普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