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074号
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宋璟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村。
法定代表人:楼可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婷、曾曙光,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3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