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19646、19647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五星路481号巷北工业区贡香产业基地配套综合楼第四层东侧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26012743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539G。
法定代表人郭翔。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5763745X0。
法定代表人游宇,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718521.53元及利息,诉讼费1369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因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4241.22元(含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用),款项已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07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可予以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11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措施;
二、本院(2017)粤0307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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