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3236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市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市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市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詹锦林
法官助理 钟萍萍
书 记 员 陈小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