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1财保3号
申请人: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7909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26012743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国道318线林芝至拉萨段公路改造(二期)工程工布江达至米拉山段项目在中铁十五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共计5266054.0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存款8814205.7元。申请人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
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国道318线林芝至拉萨段公路改造(二期)工程工布江达至米拉山段项目在中铁十五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共计5266054.0元,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14205.7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