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0100688543942T。
法定代表人:甘丽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福源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村社区红绿灯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2599654G。
法定代表人:范学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青岛福源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45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中秋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吴胜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