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7民初2909号
原告海阳铭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源铁塔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海阳铭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阳铭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保全申请费2969元,均由海阳铭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君英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