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205号
原告:青岛福源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医院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猛,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潘桂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福源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福源铁塔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福源铁塔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邴爱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