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360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078号。
法定代表人:焦来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鸿、王佳炜,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辛淑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蓓蓓,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超,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立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