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38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民终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2659.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同时,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2月15日通过青州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一处,同日查封被执行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州市驼山路190号房地产一处。4月24日本院委托山东卓越全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
2022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双方愿协商处理,现申请终结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385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二年内,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