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1590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会灵,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1499K。
法定代表人:魏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超,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秀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