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淄博航川经贸有限公司、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1139号
申请人:淄博航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西寿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10394172X。
法定代表人:张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1499K。
法定代表人:魏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同明,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航川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孙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航川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孙同明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孙同明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