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审被告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于浩
代理审判员张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腾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