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3920号之一
原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61838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龙,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47341946),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312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勇。
原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保全费1015元,合计1569元,由原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