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3920号
申请人: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61838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龙,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47341946),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312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勇。
申请人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99531.41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531.41元。
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