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39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61838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龙,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47341946),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1312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勇。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0110民初39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531.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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