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4)一中执字第035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992233.28元,尚差7766.72元双方存有争议。后天津市永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可以支付上述款项,但天津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接收。基此,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