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任继国,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车继锋,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能路。
法定代表人:刘茂源,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城里参府街6号。
法定代表人:丁会宗,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继国、车继锋、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民终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15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任继国在本院(2021)鲁0781民初1266号案件中享有债权209284.32元(该案在二审中),根据本案的实际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任继国债权29912.67元。
4、在首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被执行人提供48156元作为担保(该款已打入法院账户)。因因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二审改判)判决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有异议,该争议事项在请示中。
5.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申请采取审计、悬赏等执行措施。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07民终3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恩厚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