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恢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廖镇存,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车继锋,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参府街6号。
法定代表人:丁会宗,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能路。
法定代表人:刘茂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廖镇存、车继锋、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民终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0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南侧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外,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茂方
审判员 张恩厚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