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792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城里参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26934。
被申请人:青州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138614XE。。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青州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在青州市四海馨城小区的C4-607、C4-613的两套房产(价值455468元),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州四海捷高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青州市房产两处(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79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