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389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珍,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小杨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贵,经理。
第三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城里参府街**。
法定代表人:丁会宗,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计2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冀迎磊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