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州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389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珍,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小杨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贵,经理。

第三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城里参府街**。

法定代表人:丁会宗,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计2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冀迎磊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