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廖镇存,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车继锋,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参府街6号。

法定代表人:丁会宗,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能路。

法定代表人:刘茂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廖镇存、车继锋、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青州市井上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民终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15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