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友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1民初16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刘彦安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