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5060号
原告: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甲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城昌州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吉盛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 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