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2民初131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城***07号
被告太原市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城县分公司
负责人:*树刚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洪相乡成村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林诉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50元)。
审判长成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