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22民初116号
原告:***,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
被告: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绥滨县。
被告:**,男,汉族,住绥滨县。
原告***与被告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0.95元,减半收取570.48元,由***负担。
审判长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