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5569号
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4087885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平窑村。
法定代表人:周世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士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34274721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宋家漕村。
法定代表人:汪乐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俞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