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常熟京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229号
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平窑村。
法定代表人:周世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珍,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熟京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园望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芷韵。
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京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