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文澜未来科技城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5618号
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4087885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平窑村。
法定代表人:周世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余杭文澜未来科技城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30110336463121G)。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教路968-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继长,该校校长。
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文澜未来科技城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顾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