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倍富至科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3819号之一
原告:北京倍富至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736493952F)。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1号楼1026。
法定代表人:匡留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程、韩赫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4087885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平窑村。
法定代表人:周世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曙光、王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倍富至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倍富至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倍富至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倍富至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北京倍富至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佳蓉
人民陪审员  俞米加
人民陪审员  童志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顾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