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3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平窑村。

法定代表人:周世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曙光,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程,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世春,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曙光,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世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2379.5元,由上诉人浙江翔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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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宏亮

审判员  胡曙炜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