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24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宽甸满族自治县吕川村7组77号。
法定代表人:罗士凯,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业明,系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东,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公司职员。住辽宁东港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集贤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解决,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庆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