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24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东港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能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洪波*
执行员*晓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铭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