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24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丛立民,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能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洪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