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624执2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辽0624民初2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辽0624执2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