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87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8幢1707、17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