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342号 原告:**,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理人:***。 被告:***,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员工设计费用185000元;2.判令二被告从2022年7月12日起按照同期双倍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延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原告的欠款;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被告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标了煤科(天津)晋北分公司实验室装修工程设计项目,原告负责实际的设计工作,原告顺利完成该项目设计任务后,被告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却未及时向其支付设计费用。经原告催要,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并加盖被告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此后二被告一直未付清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告诉称本案装修工程位于天津,原告进行项目设计地点位于北京。被告万品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