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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35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已减半)、保全费720元,合计143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佩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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