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鲍世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新源道4号。
法定代表人:张源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被上诉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金融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裁定驳回盛达公司对新金融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盛达公司向新金融公司主张权利具有代为请求的性质,盛达公司与新金融公司之间的关系同天津二建公司与新金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故,无论盛达公司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只要起诉新金融公司,就应受新金融公司与天津二建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盛达公司、天津二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金融公司与天津二建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盛达公司非该合同当事人,不应受该仲裁条款约束。新金融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金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玉珺
书记员冯哲思